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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废姜波等人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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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经核查,姜波、杨华午、康俊国在通过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后,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现将姜波、杨华午、康俊国3人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作废,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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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市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作废信息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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