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08
2024年以来,高要区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加强餐饮浪费执法检查,切实强化餐饮服务经营者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增强守法意识,树立节约理念,营造全社会“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文明新风尚。为进一步推动制止餐饮浪费工作,警示告诫违法商家,现选取部分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高要区金利镇某湘菜馆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8月29日,高要区市场监管局金利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要区金利镇某湘菜馆进行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墙上、餐桌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高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高要区南岸某美食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8月30日,高要区市场监管局城东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要区南岸某美食店进行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墙上、餐桌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高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高要区禄步镇某羊肉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30日,高要区市场监管局禄步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要区禄步镇某羊肉粉店进行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墙上、餐桌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高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高要区金渡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30日,高要区市场监管局金渡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要区金渡镇某餐饮店进行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墙上、餐桌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高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高要区回龙镇某美食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9月5日,高要区市场监管局回龙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要区回龙镇某美食店进行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墙上、餐桌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高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高要区白诸镇某饭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9月6日,高要区市场监管局白诸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要区白诸镇某饭店进行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墙上、餐桌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高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接下来,高要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持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稽查,严格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对前期发现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行为的经营者进行“回头看”,对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速查处。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可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或拨打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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